媒体报道
《法制日报》昂泰营销模式引起社会关注
广东昂泰连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海洋生物开发为重点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该公司集科研、养殖、生产、销售为一体,主要生产“三鱼一珠”(即鳗鱼、甲鱼、鳄鱼和珍珠)系列产品。自1997年9月以来,昂泰以自己创造的一种独特的营销模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昂泰营销体系由一个遍及全国的280多家专卖店系统和各专卖店衍生的经销员系统复合而成,后者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市场实际和保健品营销的独特性而创造的,是一种推销员直接面对顾客的,具有较大服务含量的营销系统。这在形式上颇似传销。而传销已于1998年4月被政府取缔。因而这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误解,甚至地小范围内引起了风波。
昂泰的营销体系是连锁还是传销?
据一位专门研究传销的学者指出,判断一种销售方式是否属传销,不能轻率地以“形似”下结论,而要严格根据国家取缔传销法令中对传销的定义来判断。例如,有无店铺销售,有无收取昂贵的入会费,是否经销本公司的产品,是否承认以拉人头为主要计酬标准,是否逃税漏税等,另外也要看这种新的东西都是不完善的,但只要对社会无害,就应该允许其有机会加以完善。这位专家同时指出,目前社会上打着与昂泰“连锁专卖、网络经营”一样旗号的还有很多家,具体到每一个实质的操作是否合法,还需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而昂泰连锁营销模式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由最早为了打假而进行专卖开始,到现在以迎接民族的一个创业高潮为出发点,不断摸索与总结而诞生“昂泰模式”。这之中认真学习借鉴本身不是目的,昂泰公司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另一方面也是为中国经济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做出一个企业应该的贡献。
昂泰连锁营销模式,把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结合起来,把生产者与经营者(连锁店)结合起来,把经营者与消费者结合起来,把发展连锁与安排就业结合起来,这四个结合,是昂泰连锁营销的显著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来进行运作的。也就是说,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科研、开发和生产。昂泰蓝色海洋系列保健品,就是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基础上生产的,即以需求确定产品,这样使产品很快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产与销的良性循环。在这一营销过程中,生产者——经营者(连锁店)——消费者,三者因“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种牢固而稳定的三角关系,相互依存,这是传统营销活动中生产与消费者之间松散关系不能相比的。
昂泰人认为昂泰模式有四个有利:对国家有利,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有利,对生产有利。对国家有利,是指专卖店在当地依法登记,以照章纳税的方式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对消费者有利,是指所有昂泰产品均明码标价陈列于各专卖店,质量保证,放心选择,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抗害消费者。同时,客户在自己重复消费或参与推荐、为专卖店扩大销售时,还可获得一定的优惠让利。对经营有利,是指连锁店只要有较少的投资,即可与昂泰公司进行合作。公司除以优质产品、著名品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还与经营者实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投资,各得其利。公司严格按照其公布的合作协议办事,让利幅度优厚,保证及时兑现。对生产者有利也是显而易见的,昂泰连锁营销模式,以销定产,从根本上解决了产品销路问题。由于通过连锁店和消费者推荐,可使公司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调整产品品种及数量、有效避免库存和积压,使资本运营形成良性循环。
昂泰营销模式是否合法?
一位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士指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营销模式及无禁区,传统的销售模式与现代的其他营销模式都只是一种营销模式而已。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可能永远不变,物流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而昂泰营销模式首先是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局《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根据内贸局《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范运作的。
昂泰,这种模式把总公司、专卖店和长期客户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总公司给予长期客户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总公司给予长期客户的回报是《公司法》早有规定的,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和《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条等法律条文给予公司客户让利,这是符合法规的。
一位营销专家认为:昂泰公司与200多个加盟店有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一种既定的格式,昂泰将统一规范的契约交付加盟者,让其同意后共同签订。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昂泰公司赋予加盟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昂泰公司容许加盟店销售既定的产品,使用昂泰的店名、商标等企业标志,同时提供经营与管理有关制度、方法和技术,并施以指导和监督。从连锁经营的角度来看,昂泰的连锁营销模式是规范的,也是合法的。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昂泰营销模式在运作两年多来,风风雨雨,引起各界极大关注。
连锁经营进入中国尚不到20年,迅速发展也是近几年的事。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在国家禁止传销和连锁企业的发展尚未步入正轨的背景下,昂泰模式引起非议是不难理解的。
但在表面现象的背后,是明显存在的营销方式创新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的问题,这种市场环境主要指的是法律制度环境。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连锁经营的法律,特许加盟可以适用和类推的法律不少,但这些法律中不少条款与特许中盟并不十分适应。这样,所有营销方面的创新行为都必须冒一定的风险。构筑了一个餐饮业帝国的麦当劳进入中国10年来只进行合资经营而不开放特许加盟,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法律条件不够成熟。立法行为落后于行业实践,这在近几年的市场发展中屡屡出现,这一点在昂泰的营销实践中又一次得到证实。这表明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法律建设如何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已经不止是一个行业的呼唤。(雷中校 张东)